许是因为李老的身份,又或者是有人想要看笑话,今天来旁听的人几乎占据了整个法庭。:。这不是一个大案子,难得引起这么大的轰动。
童菡神色从容的上庭,向着对面的李老微微颔首,然后落座。表现的从容大方没有丝毫怯场的表现。
法官大人抬首,锤子轻轻落下正式开庭。肃穆的神色一一扫过在场的重任,缓缓开口“”
“现在正式开庭,请检察院做一下开庭陈述。”
一席官服的检察院同志手中拿着一份文件,庄严肃穆的起身,对着法官微微颔首,随意转过身对着观众席颔首。
“尊敬的法官和在场的各位观众,大家好!根据我方调查,犯罪嫌疑人李恒先是偷渡美国,触犯了我过第三百二十二条刑法。再者加上嫌疑人曾经在国外杀人,触犯了我国刑法的第二百三十二条,根据以上两点,我方将起诉犯罪嫌疑人故意杀人罪和偷渡罪,情节恶劣,影响严重,特起诉法庭,请求法官给予处罚,判处犯罪嫌疑人无期徒刑!我的陈述完毕,谢谢大家!”
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干脆利落的叙述完毕,将手中的文件放到一旁,微微颔首,随即落座。
法官大人手中锤子落定,抬眸望着犯罪嫌疑人李恒,面无表情的开口:“根据检察院的起诉内容,轻微被告方还有什么要辩解的吗?”
童菡落落大方的起身,做足面上的礼节之后,才悠悠开口。
“尊敬的法官大人,我的代理人当晚因喝醉,而记不清楚案件的经过。但是他为人安分老实,万不能做出此等恶劣之事的。
虽然我们现在没有办法拿出证据证明,但还请求法院该出公平的审判,还我代理人一个公道才是!”
李老听着童菡平静的叙述,嘴角明显带着一丝不屑。这人在国外待久了,自然就不会懂得我国法律的精髓。
毕竟国外崇尚的自由,民主,有些话在国外的法庭上说就是正确,但相反的,放到国内的话,就会显得突兀。
抬手轻轻捏了下嗓子,起身颔首。神采奕奕的双眸一一扫过在场的人,带着一种俯视众生的压迫感。
“尊敬法官大人,身为我方的辩护人,我现在提出以下观点,来证明被告的罪证。
一,犯罪嫌疑人于2015年4月25日晚七点四十五分曾经与被害人在餐厅外发生争吵,被害人当时一怒之下,曾经大打出手,并且语言侮辱过嫌疑人,已有证人证明。
所以嫌疑人有足够的动机,做出伤害被害人的事情。
二,有人看到嫌疑人自己独身一人喝闷酒,并且曾经扬言说要让被害人好看,这已经预示着嫌疑人有过要报复的念头。
三,当晚嫌疑人趁着酒醉,可能会一直冲动之下,做出那样子的事情也不足为奇。毕竟有了酒精的麻痹,在最初念头的驱使下,做出了杀害被害人的事情。
四,在场发现的伤害被害人的武器,上面沾满了嫌疑人的指纹,现场也留下了大量的脚印作为证据,证明嫌疑人曾经出现在案发现场。
根据以上四种观点,做出以下判断。犯罪嫌疑人犯下故意杀人罪,并且情节恶劣,没有丝毫悔改之意,想要将这件事推到我的辩护人身上,特此请求法官大人重判!”
到最后的时候,李老的语气越发的激烈,仿佛自己面前站着的那个人,真的是一个万恶不赦的罪人一般。
那种咄咄逼人的气势,将自己武装成正义的化身,字字挑起人们的共鸣,从而站立在自己的这一方,很是聪明的做法。
坐在童菡身边的王芹,当场脸色就微微变了。嘴角翕动一下,想要反口辩驳,但是想到童菡的叮嘱,又生生忍住了。
她现在不能给她添乱,自己儿子的事情就已经很麻烦她了,自己一定要克制住情绪才是、
童菡自然能够感受到她情绪的剧烈变化,任谁听到自己儿子被人指责是杀人犯的时候,都是会情绪激动的。这一点儿,不足为奇。
抬首轻轻拍了拍她的手背,进行无言的安慰。这才不过刚刚开始,余下更加激烈的言语争辩,还不曾发生。
“针对原告方的观点,我持怀疑观点。被告人当时醉的一塌糊涂,而且他有一醉就睡觉的习惯,怎么可能会动手杀人?
再者,大家都知道一个人喝醉的时候,他的攻击能力往往会变弱。自己本身振文就已经很困难了,又怎么能够有力气动手呢?
被害人可是身高一米**的国外壮汉,又怎么可能任由一个比他矮小的男人将他捅死,这一点儿本身就存在了很大的问题。
所以,我有依据相信被告是冤枉的。”
“被告律师这个观点猛然间听来倒是很有道理,却经不起丝毫的推敲。被害人虽然身体壮硕,但如果嫌疑人出其不意的袭击,并且下手狠辣,自然轻易就能够将他制服。
再者,喝醉酒的人虽然本身站不稳,却能够最大化的将心底的阴暗面扩大,从而更加肆无忌惮的行凶。”
李老说着,将被害人的照片拿出来,对着法官颔首。
“最近法官大人,我这里有几张被害人的照片,其手法极其了。被害人心口正中一刀,身上多处伤口,皆不致命。
可见对方是在有意折磨,如此惨无人道的行凶方法,令人发指,请求法官大人给予公平的宣判,给被人害在天之灵的一抹安慰!”
童菡听着对方的叙述,眉头微不可及的一皱。李老素来以犀利霸道著称,说话时自然很是霸道,不给人丝毫喘息的机会。
自从事律师行业以来,几乎出于不败的地位,经他手的案件,几乎就没有失败的时候。
“我不是很赞同对方的观点,其中包含了太多的私人化的情绪。对我们而言,法律是公正严明的,而不仅仅是依靠个人的观点,就能够将其定罪。
再者,没有目击证人能够证明嫌疑人杀人的事实,故不能强行定罪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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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百一十二章 争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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